郭春英、于文明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恢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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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恢516号案件名称
郭春英、于文明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春英;于文明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郭春英,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于文明,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春英与被执行人于文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283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主文为:“一、于文明与郭春英离婚;二、于文明自2019年1月份起每月给付郭春英生活费2000元,共计给付24个月;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200000元,归于文明所有,于文明给付郭春英100000元,此款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欠郭春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599602********)欠款及欠房租款共计10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于文明给付郭春英10000元,由郭春英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和出租人偿还。”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恢51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核实;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恢51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袁明生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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