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硕磊、天津博智恒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34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3442号
  • 案件名称

    王硕磊、天津博智恒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硕磊;天津博智恒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3442号申请执行人:王硕磊,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博智恒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沽南路东侧博轩8-3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723341964法定代表人:张焕林,经理。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王硕磊与天津博智恒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1年4月13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21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的第2、3、4项。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经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及社险缴费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就此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34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李晓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