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建军、纪卫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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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39号案件名称
姬建军、纪卫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姬建军;纪卫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姬建军,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瓦窑沟。被执行人纪卫永,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甘泉县横山县人,住甘泉县城内纪丰大厦。本院在执行姬建军与纪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陕0627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纪卫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卫永支付申请执行人姬建军工资16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45元、执行费234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纪卫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纪卫永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纪卫永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因被执行人纪卫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被执行人纪卫永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冻结。4、因被执行人纪卫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被执行人纪卫永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并向纪卫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纪卫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纪卫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海波书 记 员 程 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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