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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杨显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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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63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杨显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杨显波;徐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南湖街道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080667250H。法定代表人:谭旭,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显波,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徐丽,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与杨显波、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0)黔232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其精、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借款本金99915.17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罚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杨显波、徐丽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查询结果显示,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所冻金额18258.00元已划拨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不动产查询结果显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显示,均无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查询结果显示,杨显波、徐丽均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杨显波、徐丽户籍所在地普安县村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和下落查找,发现杨显波、徐丽已外出务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位18258.00元;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认可本院的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本院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家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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