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平、郭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5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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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59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立平、郭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立平;郭磊;陈美菊;施傅森;梁太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5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立平,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郭磊,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美菊(郭磊的妻子),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施傅森(郭磊的女婿),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梁太良,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执行李立平与郭磊、陈美菊、施傅森、梁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恢596号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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