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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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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806号
  • 案件名称

    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春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806号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迎宾南路金山明珠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68019817P。法定代表人:范世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展(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66291。被告:张春芳,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姣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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