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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夫平、郭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7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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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7266号
  • 案件名称

    梁夫平、郭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梁夫平;郭立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7266号原告:梁夫平,女,196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立军,男,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梁夫平与被告郭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夫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梁夫平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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