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夫平、郭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7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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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7266号案件名称
梁夫平、郭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梁夫平;郭立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7266号原告:梁夫平,女,196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立军,男,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梁夫平与被告郭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夫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梁夫平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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