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晶、陈寒彬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51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5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晶、陈寒彬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晶;陈寒彬;李玉金;蒲城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516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晶,又名张静,女。被执行人:陈寒彬,又名陈东。被执行人:李玉金,男。 被执行人张晶、陈寒彬、李玉金犯污染环境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陕052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晶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陈寒彬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执行人李玉金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晶、陈寒彬、李玉金逾期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24日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张晶银行存款903元,扣划被执行人陈寒彬银行存款1597元,扣划被执行人李玉金银行存款5677元,委托华安证券公司将被执行人李玉金持有的2400股豫光金铅(证券代码600531)予以卖出,交易资金15855.90元,以上款项共计24032.90元已交纳国库。再查明,被执行人李晶原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白桦林居小区一号楼二单元802室系该小区翠鸣园一号楼二单元802室,产权人为石小龙。李晶名下原陕AT986D英菲尼迪FX35车辆,经向车管部门查询已查无此车。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晶、陈寒彬、李玉金无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票等有价证券。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晶、陈寒彬、李玉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均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 君 宁                          审 判 员    王 军 洲                          审 判 员    王 泉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宏 钢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