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万福、魏广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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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23号案件名称
曹万福、魏广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万福;魏广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23号申请执行人:曹万福,男,1964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广亮,男,1958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万福与魏广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魏广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广亮的银行存款5050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魏广亮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席成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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