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栋与才永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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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022号案件名称
高国栋与才永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国栋;才永忠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022号原告:高国栋,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才永忠,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吉林市船营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国栋与被告才永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高国栋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国栋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国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国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文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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