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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栋与才永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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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022号
  • 案件名称

    高国栋与才永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高国栋;才永忠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022号原告:高国栋,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才永忠,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吉林市船营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国栋与被告才永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高国栋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国栋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国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国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文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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