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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峰、师保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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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549号
  • 案件名称

    尚峰、师保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尚峰;师保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5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被执行人尚某,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尚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师某某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被执行人尚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尚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20)陕0425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某未能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尚某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尚某户籍地法院对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对查询出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资金10760元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已领取。除此外,未查询出被执行人尚某的其他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尚某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5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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