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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龙、杨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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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08号
  • 案件名称

    朱小龙、杨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朱小龙;杨光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朱小龙,农民。被执行人杨光,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小龙与被执行人杨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9000.00元、诉讼费275.00元,合计1927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4月28日、5月25日、6月25日、8月30日、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无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4、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前往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并在当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其财产线索。6、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向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7、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且向其送达了执行决定书。8、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西   社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陆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双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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