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鸿达、徐静姝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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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09号案件名称
魏鸿达、徐静姝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魏鸿达;徐静姝;张浩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09号申请人:魏鸿达,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今宜,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静姝,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张浩,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魏鸿达与被申请人徐静姝、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39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静姝、张浩名下价值111万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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