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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许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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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866号
  • 案件名称

    唐某、许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唐某;许某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866号申请人:唐某,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艳,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某,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某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某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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