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许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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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866号案件名称
唐某、许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某;许某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866号申请人:唐某,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艳,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某,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某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某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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