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立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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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668号案件名称
范立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范立冬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668号移送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范立冬,男,汉族,黑龙江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范立冬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经本院网络查控、房产查控、车辆查控等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李艳玲审判员 顾立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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