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林、方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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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993号案件名称
彭林、方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彭林;方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彭林,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方啸,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彭林与方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03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居间费15,0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与本院(2021)川0921执991号执行案件为系列案件,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1)川0921执991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921执9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文审判员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元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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