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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22民初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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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民初1176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卓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3022民初1176号原告:赵某某,男,藏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临潭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赵志成负担。审 判 员 申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银扎什书 记 员 乔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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