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多米与上海市嘉定思雅文化艺术进修学校、赵俊宇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4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461号案件名称
沈多米与上海市嘉定思雅文化艺术进修学校、赵俊宇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沈多米;上海市嘉定思雅文化艺术进修学校;赵俊宇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461号原告:沈多米,女,汉族,1963年10月7日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赵俊宇,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生,户籍地河南省。被告:上海市嘉定思雅文化艺术进修学校,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原告沈多米与被告赵俊宇、被告上海市嘉定思雅文化艺术进修学校间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多米撤诉。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3,630元,由原告沈多米负担。审判员 黄静雅书记员 祁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