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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多米与上海市嘉定思雅文化艺术进修学校、赵俊宇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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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461号
  • 案件名称

    沈多米与上海市嘉定思雅文化艺术进修学校、赵俊宇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沈多米;上海市嘉定思雅文化艺术进修学校;赵俊宇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461号原告:沈多米,女,汉族,1963年10月7日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赵俊宇,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生,户籍地河南省。被告:上海市嘉定思雅文化艺术进修学校,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原告沈多米与被告赵俊宇、被告上海市嘉定思雅文化艺术进修学校间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多米撤诉。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3,630元,由原告沈多米负担。审判员  黄静雅书记员  祁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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