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王玉中与被执行人朱仁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皖0826执恢6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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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6执恢657号之一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玉中与被执行人朱仁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玉中;朱仁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6执恢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中,男,1961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朱仁义,男,1974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中与被执行人朱仁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中于2021年9月17日以与被执行人朱仁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826执恢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罗保国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齐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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