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美、李敬佩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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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840号案件名称
王华美、李敬佩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华美;李敬佩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840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美,女,汉族,1936年1月30日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李敬佩,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申请执行人王华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敬佩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依据为(2019)黔0522民初610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后,本院查明(2019)黔0522民初610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部分无具体执行内容,本案依法不应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华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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