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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彦峰、何正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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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初811号
  • 案件名称

    杨彦峰、何正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彦峰;何正强;杨月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初811号原告:杨彦峰,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被告:何正强,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被告:杨月,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原告杨彦峰与被告何正强、杨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杨彦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彦峰撤回对杨月的起诉。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月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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