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峰、何正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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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初811号案件名称
杨彦峰、何正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彦峰;何正强;杨月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初811号原告:杨彦峰,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被告:何正强,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被告:杨月,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原告杨彦峰与被告何正强、杨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杨彦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彦峰撤回对杨月的起诉。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月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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