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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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399号案件名称
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399号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经济开发区兴申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49918547。法定代表人:张世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郭峰,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车延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坚壮书 记 员 徐祺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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