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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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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399号
  • 案件名称

    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399号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经济开发区兴申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49918547。法定代表人:张世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郭峰,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车延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坚壮书 记 员 徐祺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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