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瑜、新会区会城尚宏室内设计装饰工程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703财保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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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3财保83号案件名称
陈雪瑜、新会区会城尚宏室内设计装饰工程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雪瑜;新会区会城尚宏室内设计装饰工程部;龚莹敏;吕耀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3财保83号申请人:陈雪瑜,女,1999年8月23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陈柏念、吴慧嫦,均是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尚宏室内设计装饰工程部,住所:江门市新会区。经营者:龚莹敏。被申请人:龚莹敏,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吕耀昌,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陈雪瑜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尚宏室内设计装饰工程部、龚莹敏、吕耀昌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雪瑜向本院提交了冯一文名下的牌号为粤J×××××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雪瑜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尚宏室内设计装饰工程部、龚莹敏、吕耀昌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陈雪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长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超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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