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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随峰、张兴娃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399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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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399号之七
  • 案件名称

    王随峰、张兴娃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随峰;张兴娃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39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王随峰,女,1980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张兴娃,男,1971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王利利,男,1972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本院在执行王随峰与张兴娃、王利利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作出的(2021)陕0828执39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兴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及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兴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杰审判员 刘清林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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