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焕万、刘春燕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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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527号案件名称
郭焕万、刘春燕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焕万;刘春燕;季连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郭焕万,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刘春燕,女,汉族,1965年04月29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季连和,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302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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