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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3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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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3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余建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余建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398号之一被执行人:余建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余建成欠缴罚金一案中,先后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余建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财产申报表等法律书函,但其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2.本院于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余建成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余建成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因金额极少,本院已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除此外,被执行人余建成名下无车辆、证券、股权等其他财产。3.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余建成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到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余建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建成名下无房产。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到被××人××居住地深××镇淮源村××组进行了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建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余建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完全履行。本院遂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余建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余建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侠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韵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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