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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顺鲁、李华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902执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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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902执1053号
  • 案件名称

    俞顺鲁、李华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舟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俞顺鲁;李华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02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俞顺鲁,男,1960年07月28日出生,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华俊,男,1971年09月0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902民初664号判决书,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华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华俊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春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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