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景宜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58号
  • 案件名称

    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景宜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景宜果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58号原告: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新化县科头乡友谊村海田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MA4M4DR2XB。法定代表人:方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冷水江市景宜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铎山镇龙台村5组大槽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1799148304K。法定代表人:谢玉康。原告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市景宜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冷水江市景宜果业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景宜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景宜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邹胜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阳 春代理书记员  王庞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