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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四平爱龄奇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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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03号
  • 案件名称

    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四平爱龄奇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四平爱龄奇医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平爱龄奇医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302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302执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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