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四平爱龄奇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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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03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四平爱龄奇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四平爱龄奇医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平爱龄奇医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302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302执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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