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姣、永顺县灵溪镇第一完全小学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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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815号案件名称
高永姣、永顺县灵溪镇第一完全小学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永姣;永顺县灵溪镇第一完全小学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815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姣,女,1992年9月6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永顺县灵溪镇第一完全小学法定代表人:罗文成,系该校校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永姣与被执行人永顺县灵溪镇第一完全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3127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通过永顺县国库集中支付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入46106元,其中执行款45524元,执行费582元。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45524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1、支付经济补偿、产假期间工资、补发寒暑假工资共计4444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经济补偿及工资4444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73元及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执行依据即本院(2020)湘3127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给付金钱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湘3127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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