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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306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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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306号之七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沐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30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6735464893,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滨河南路69至77号。负责人:许晓洁,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一江,四川得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某,男,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某偿还借款信用卡透支本金3373.75元、及利息1111.79元、费用1484.62元、律师费15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某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某在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分公司的工资收入,现本院另案正在执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某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1669号住房一套。经查,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轮候查封的房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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