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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永刚、刘吉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2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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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2606号
  • 案件名称

    尉永刚、刘吉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莒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尉永刚;刘吉见;张芳娟;慕乾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7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尉永刚,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刘吉见,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张芳娟,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慕乾高,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尉永刚与被执行人刘吉见、张芳娟、慕乾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327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27执2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文思审判员  魏本迎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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