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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辉、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04民初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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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1201号
  • 案件名称

    刘铁辉、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铁辉;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民初1201号原告(反诉被告):刘铁辉,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206室。法定代表人:邓晓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发,北京京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高,北京京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铁辉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里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铁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被告(反诉原告)山里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发、邓小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刘铁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山里来公司履约刘铁辉和山里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所签订的《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并立即将约定的标的物及建筑附着物(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土地使用权证号:潭集用2006第J2400048号)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立即交付刘铁辉。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7日,刘铁辉、山里来公司在自愿、平等条件下签订《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合同约定,山里来公司自愿将名下所有(2007年12月15日合法转让取得,合同标的物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土地使用权证号:潭集用(2006)第J2400048号,地号2-8-10-J51,图号:81.80-45.25号)的使用权、所有权、处置权全部作价转让给刘铁辉,合同约定,该合同生效时起刘铁辉有四年的经营权,同时山里来公司享有在四年期满前可以回购的权利,该两权利的时间至2021年1月19日止。现合同已经到期两个多月,山里来公司未依约履行,为此,刘铁辉向法院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山里来公司辩称,1.山里来公司因为案外人借款担保出现失误,导致经营陷入困难。2.裴建良、刘铁辉等人趁机共同策划了向山里来公司高利放贷。3.裴建良、刘铁辉以签订转让回购合同、租赁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利借贷违法目的。4.刘铁辉与山里来公司签订的实际上是高利放贷,因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被告(反诉原告)山里来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山里来公司与刘铁辉、陈铷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刘铁辉与山里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实质上是裴建良、刘铁辉等人共同策划并实施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高利放贷非法目的的违法案件。刘铁辉与山里来公司签订的《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确立的是高利借贷法律关系,因违反“禁止高利放贷”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特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刘铁辉对反诉辩称,山里来公司与刘铁辉签订的《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得到摇泉村的书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等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按照2%/月的利息计算标准,刘铁辉将80万元出借给山里来公司,四年的利息也有76.8万元,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有对生产经营性借款不超过36%年利息的规定,所以山里来公司与刘铁辉所签的《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约定的满四年后,由山里来公司向刘铁辉支付16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反诉被告)刘铁辉为支持其本诉诉讼请求及反诉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公证书》、2017年1月19日《证明》、邓晓峰《承诺》、《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补充协议》、进账单及收款收据、2017年1月19日收条、《房屋股权转让协议》、农业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对于《公证书》本身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2017年1月19日证明、邓晓峰《承诺》本身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潭集用(2006)第J2400048号集体土地基于其特殊的土地性质,不得随意转让,故证明以及承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该合同中部分条款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补充协议》,刘铁辉未能提供原件,且协议内容依旧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内容违法,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进账单及收款收据,刘铁辉未能提供原件,不予采纳。对于收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对于《房屋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该协议与本案无关联。对于农业银行流水,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证实刘铁辉向山里来公司在收条中指定的陈铷账户转账39万元。对于证人证言,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刘铁辉在2017年1月20日向山里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晓峰支付了21万元现金。被告(反诉原告)山里来公司为支持其本诉答辩意见及反诉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摇泉村村潭集用(2006)第J2400048号《土地使用权证书》、摇泉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2007年12月15日山里来公司与摇泉村签订的《转让合同》、湘潭市第二公证处(2007)潭二证内经字第178号《公证书》、山里来公司营业执照、2016年9月12日邓晓峰向周建华借款50万元借条(无原件)、2016年9月12日垚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文军出具的《承诺书》(无原件)、2016年12月13日李熊出具的收条(无原件)、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告(无原件)、湘潭市岳塘区法院(2017)湘0304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无原件)、邓晓峰向法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无原件)、2017年1月18日山里来公司与裴建良签订的《租赁协议》、设备移交清单、成品列表清单、包装材料列表清单、仓库存放的原材料、包装材料照片、2017年1月19日山里来公司与刘铁辉签订的《转让和约定回收协议》、2017年1月19日摇泉村出具的《证明》、邓晓峰出具的收取转让费(借据)的收据、陈铷出具的收到60万元的证言、邓朝辉的书面证言、陈铷的书面证言、陈铷被打伤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无原件)、陈铷住院照片、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对陈铷伤情检查出具的MR诊断报告单(无原件)、湘潭市法检医院出院记录(无原件)、现场监控录像截屏(无原始记录载体)、研发中心库房照片(无原件)、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对于摇泉村村潭集用(2006)第J2400048号《土地使用权证书》、摇泉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2007年12月15日山里来公司与摇泉村签订的《转让合同》、湘潭市第二公证处(2007)潭二证内经字第178号《公证书》、山里来公司营业执照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书面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询问,不予认可。对于邓朝辉的出庭作证的证言,其与山里来公司以及邓晓峰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予采纳。对于其他证据无原件或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纳。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湘潭市岳塘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摇泉村委会)曾于2007年12月15日与山里来公司(原名湘潭市山里来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书》,约定摇泉村委会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潭集用(2006)第J2400048号土地及其附着物以4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山里来公司,村部围墙外东向宗地则按4.8万元/亩计价,摇泉村委会同意山里来公司将标的物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并同意放弃该标的物转为该事项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应到51人,实到41人),表决内容及《转让合同书》等均经公证机关公证。基于此,山里来公司实际在该土地及附着物上进行公司运营、生产。2017年1月19日,刘铁辉与山里来公司签订《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约定山里来公司将2007年12月15日受让的潭集用(2006)第J2400048号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176平方米)及其附着物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铁辉,合同生效四年内,山里来公司可以回购。合同签订之日刘铁辉支付定金20万元整给山里来公司,余款和定金2017年元月20日前转入指定账户(收款名称:陈铷,开户行:建设银行湖湘支行,账号:62×××68)。双方还约定,合同有效期四年,2017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9日,合同有效期内山里来公司可以无偿在此标的物上组织生产经营,不支付租金、利息等费用给刘铁辉,但山里来公司必须保证标的物的完整,不得损坏和拆毁标的物及附着物。协议生效四年内,如标的物遇政府和其他单位征收、征拆,征收总金额中160万元归刘铁辉所有,剩余部分的金额归山里来公司所有,山里来公司不支付利息给刘铁辉,满四年后的征收全部归刘铁辉所有,山里来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益。本协议生效四年之内,山里来公司需要回购标的物,如提前回购,合同期内不论时间长短均需支付刘铁辉160万元,合同满4年山里来公司按160万元向刘铁辉回购。合同有效期内刘铁辉不得已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进行抵押和转让,同时,刘铁辉不得干扰山里来公司生产经营,否则扣除刘铁辉全部转让款和回购款,合同期满山里来公司有绝对优先租赁权,第一个五年8万元/年,第二个五年10万元/年,租金五年一次性给付,十年满山里来公司再无优先权。关于违约责任,山里来公司必须保证标的物是合法受让而来,否则赔偿刘铁辉20万元违约金,并退回全部转让款,支付合同约定的租赁金,刘铁辉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定金不退,本协议自行作废。刘铁辉、山里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同时,合同担保人一栏,案外人裴建良签字并注明“只限于重设转让或抵押”,见证人一栏由案外人胡铁牛签字,该合同一式两份,山里来公司及刘铁辉各执一份。《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签订当天,山里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晓峰出具收条称“按2017年1月19日本人和刘铁辉所签订《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的约定,收到刘铁辉人民币计捌拾万元整,款项转入陈铷建行湖湘支行62×××68账户上(银行转账含刘铁辉和裴建良,另收现金贰拾万元整),本条凭银行转账凭证一起生效。收款人:山里来公司邓晓峰”。2017年1月20日,刘铁辉向陈铷的前述账户转款39万元,并在湘潭市雨湖区角茶楼向邓晓峰再次交付了21万元现金。现合同四年期限已满,山里来公司并未回购也未向刘铁辉租赁标的物,故刘铁辉诉至法院,提出诉称所述之请求。另查明,本案所涉潭集用(2006)第J2400048号土地系集体土地性质,目前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摇泉村委会,对于土地上附着建筑,并未查询到相关的权利信息。再查明,本案庭审询问过程中,刘铁辉向法庭陈述“裴建良介绍曹国祥买涉案土地,他不买,我收购废品和曹国祥是朋友,曹国祥把握介绍给裴建良,我把80万元给山里来公司,四年时间山里来公司如果还不起应该给我的160万元,就拿土地和附着物抵债”。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结合刘铁辉的陈述以及山里来公司的答辩、质证意见,刘铁辉、山里来公司签订的《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实际属于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山里来公司不能还款,刘铁辉请求山里来公司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经庭审释明后,刘铁辉为变更诉讼请求,故对其本诉请求依法进行审查。现双方买卖的标的为集体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基于此,买卖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双方之间名为买卖,实际是刘铁辉向山里来公司出借80万元,四年内山里来公司需连本带息支付160万元,不能支付则需要实现买卖前述集体土地,故购买土地实际是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该部分亦无效,刘铁辉的诉讼请求要求履行买卖内容,因该部分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不予支持。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合同中裴建良作为担保人签名,其并不对民间借贷产生担保的效力。对于山里来公司与刘铁辉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对于交付的借款本金为80万元争议,刘铁辉陈述其在2017年1月19日支付了20万元现金,2017年1月20日在金三角茶楼支付了21万元现金,并提供证据证实2017年1月20日向陈铷账户转账39万元。山里来公司庭审中仅认可2017年1月20日支付的两笔款项,对于2017年1月19日的20万元不予认可。《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刘铁辉支付定金20万元,结合合同签订当天山里来公司出具的收条提及“另收现金20万元”,以及刘铁辉之后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了39万元、21万元,可以认定刘铁辉已经足额履行了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的义务。现刘铁辉的诉讼请求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山里来公司要求确认《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的反诉请求,该合同实际是民间借贷合同,合同中关于潭集用(2006)第J2400048号土地及附着物的买卖部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民间借贷部分的利息在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故《转让和约定回购合同》并非整体无效,对于山里来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刘铁辉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刘铁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贺雪军审判员  刘 婧审判员  徐雅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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