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尹维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9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94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尹维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尹维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9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00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华,行长。被执行人:尹维祝,男,1966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尹维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9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其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奉远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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