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玲、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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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941号案件名称
李晓玲、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晓玲;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曹皓轩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6执941号 曹某某、李晓玲、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6民初108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晓玲、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赔偿7569.29元,支付时扣除被执行人李晓玲垫付的61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未送达时便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将案件款7569.29元汇入本院执行局账户,故不收取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兑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案件款1429.29元(已扣除被执行人李晓玲垫付6140元),同日,被执行人李晓玲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李晓玲、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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