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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宝安、于献洲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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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98号
  • 案件名称

    黄宝安、于献洲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黄宝安;于献洲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黄宝安,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于献洲,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本院在执行黄宝安与于献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宝安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51200元及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于献洲名下证券、银行、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于献洲名下银行、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于献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于献洲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5、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去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于献洲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其名下有不动产。6、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去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于献洲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其名下未有不动产。7、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于献洲名下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公积金。8、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9月1日、9月18日对被执行人于献洲名下证券、银行、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第三、四、五次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9、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10、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对被执行人于献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划拨至申请人名下。11、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于献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采取的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于献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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