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井洪、杨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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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686号案件名称
徐井洪、杨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井洪;杨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徐井洪,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杨涛,男,1988年9月6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大方县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20)黔0521民特12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徐井洪申请执行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杨涛采取如下措施:1.向杨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杨涛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涛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3.因杨涛拒不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杨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杨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580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相关调查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26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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