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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曼纳智门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茗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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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1349号
  • 案件名称

    西安曼纳智门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茗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曼纳智门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茗宏
  • 案件缘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1349号原告:李茗宏,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身份证号:62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飞,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曼纳智门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嘉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涛,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茗宏与被告西安曼纳智门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茗宏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茗宏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茗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李茗宏承担50元。                         审  判  员     滕 欣 燕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白 淑 娟  打印及校对:鲁 蔓            年  月  日送达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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