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龙与张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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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014号案件名称
尹龙与张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尹龙;张金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龙,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生,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上诉人尹龙因与被上诉人张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尹龙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尹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尹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英审判员 任宝君审判员 卢佳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铭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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