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任晓雨、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29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2905号
  • 案件名称

    任晓雨、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任晓雨;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2905号申请执行人:任晓雨,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法定代表人:姜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晓雨与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3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晓雨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偿还本金150000元;2、案件受理费34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4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4月6日、8月12日、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公积金信息;机动车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津G×××××、津GTF515号车辆的产权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3.于2021年9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进行现场调查;4.2021年9月24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153428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53428元,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电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