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开创多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季若妍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5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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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5453号案件名称
厦门开创多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季若妍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厦门开创多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季若妍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5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开创多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花莲路1号雀氏财富中心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丁艳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若妍,女,199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上诉人厦门开创多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若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6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健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多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多维公司一次性支付季若妍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960.05元、多维公司无需支付季若妍二倍工资差额22252.09元、多维公司无需支付季若妍经济补偿金5112.49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季若妍承担。事实和理由:1.季若妍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08.33元,多维公司已支付季若妍2020年2月工资1448.28元,未足额支付部分应为1960.05元;2.季若妍的入职时间为2018年11月,季若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3.季若妍自愿提出离职,多维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季若妍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多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多维公司一次性支付季若妍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960.05元;2.判令多维公司无需支付季若妍二倍工资差额22252.09元;3、判令多维公司无需支付季若妍经济补偿金5112.49元。一审判决:一、驳回多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多维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季若妍支付未足额支付的2020年2月工资2151.72元、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11月14日二倍工资差额22252.09元、经济补偿金5112.49元、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26.82元,合计30143.1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多维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2020年2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金额。本院认为,双方确认季若妍于2018年11月入职多维公司,多维公司于次月发放上一个月工资。根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个人收入证明记载,多维公司自2020年1月起给季若妍计发的工资为3600元,季若妍2020年2月应发工资为3600元,实发工资为1448.28元,未足额发放工资差额为2151.72元。对于多维公司主张按照季若妍离职前平均工资计算未足额工资差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欠缺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多维公司未与季若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多维公司应当向季若妍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季若妍于2020年4月23日申请仲裁要求多维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对于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不再受法律保护;没有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部分,应予支持。由于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权仲裁时效未经过,多维公司上诉主张仲裁时效已届满不支付全部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一审法院判决多维公司支付季若妍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11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252.09元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多维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季若妍劳动报酬、没有为季若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季若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多维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多维公司主张系季若妍主动提出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计算的经济补偿金5112.49元,双方均未对计算金额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多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厦门开创多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罗健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齐佳伟书 记 员 都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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