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武、严艳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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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506号案件名称
姚建武、严艳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姚建武;严艳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严艳伟,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01022001X,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执行人:姚建武,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204190859,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执行人严艳伟与被执行人姚建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姚建武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严艳伟借款10000元,负担诉讼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从被执行人姚建武在陕西省XX社XX社XX账户扣划175元,在陕西省XX社XX社XX账户扣划105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XXXXXXXXXXX7604账户扣划678元,合计958元,其中50元交纳执行费,下剩908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严艳伟。经本院网络查控,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均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到合阳县XX镇XX村XX巷XX组调查,根据被执行人家门前的状况,明显常年无人居住,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到合阳县御景豪庭小区调查,经核实被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有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本次共执行958元,50元交纳执行费,9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5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林祥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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