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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晓勇、李联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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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608号
  • 案件名称

    曾晓勇、李联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曾晓勇;李联华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608号原告:曾晓勇,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李联华,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两市。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的原告曾晓勇与被告李联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匡自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晓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曾晓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曾晓勇承担。审 判 员  匡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进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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