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晓勇、李联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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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608号案件名称
曾晓勇、李联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曾晓勇;李联华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608号原告:曾晓勇,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李联华,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两市。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的原告曾晓勇与被告李联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匡自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晓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曾晓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曾晓勇承担。审 判 员 匡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进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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