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凤、简士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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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68号案件名称
安凤、简士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凤;简士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安凤,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简士兵,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安凤与简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626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简士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凤借款本息人民币1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安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等信息依法进行了查询,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等信息依法进行了查询,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我院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在德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以及网上委托潼南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简士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简士兵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已被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20年依法拍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简士兵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安凤进行了约谈,安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孟陶书 记 员 唐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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