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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作兵、吴作付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25民初6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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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民初6250号
  • 案件名称

    吴作兵、吴作付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作兵;吴作付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25民初6250号原告:吴作兵,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强,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作付,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原告吴作兵与被告吴作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吴作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作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倪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亚青书 记 员 孙悦悦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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