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莹、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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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850号案件名称
李莹、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莹;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2850号申请执行人:李莹,女,汉族,1987年8月3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李莹与被执行人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吉林市船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船劳人仲字[2019]第127-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26555.9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莹与被执行人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经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虽未注销但早已不再实际经营,经联系公司法人高某,其表示公司早已不再经营,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已不复存在,将该情形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鉴于被执行公司的实际情况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2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墨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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