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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治锋、贾春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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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190号
  • 案件名称

    杨治锋、贾春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治锋;贾春茂;田怀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田怀君,男性,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执行人:杨治锋,男性,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执行人:贾春茂,男性,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申请执行人田怀君与被执行人杨治锋、贾春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治锋、贾春茂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怀君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管理部门均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银行有少量存款,但因数额较小本院未进行扣划,传统查询中,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恢1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    审  判  员     王林祥    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  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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