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格梅、王宝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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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80号案件名称
杨格梅、王宝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格梅;王宝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王宝珍,男,生于1953年6月25日,汉族,居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格梅,女,生于1971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2021)陕0326民初148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珍与被执行人杨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宝珍重复立案,重复立案案号(2021)陕0326执938号,现申请执行人王宝珍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宝珍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宝珍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 文 书 记 员 武 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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