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西安正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1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102号案件名称
刘明、西安正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明;西安正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正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法定代表人:黄政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西安正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刘明持西咸劳人仲案字[2021]第707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双培工资差额160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该裁决在申请人立案执行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现案件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审理中,本案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俊焕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艾新有、祁福河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30号 下一篇 鲍建明、方秀宝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