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辉飞建材厂、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饰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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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473号案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辉飞建材厂、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饰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邵阳市双清区辉飞建材厂;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饰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473号原告:邵阳市双清区辉飞建材厂,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第一纸板厂有限公司内。负责人:何群辉,系该厂投资人。被告: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饰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宝庆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一区综合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吴艳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红,湖南云天(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阳市双清区辉飞建材厂与被告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饰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市双清区辉飞建材厂于2021年9月29日以打算与被告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饰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双清区辉飞建材厂撤诉。本案受理费2153元,由原告邵阳市双清区辉飞建材厂承担。审判员 方牡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书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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